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不認同怎么處理?
答:根據《辦法》第五十六條、第五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: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,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;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,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;鑒定意見書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,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,并送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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